藥物不良反應的臨床表現有副作用、毒性反應、變態反應、後遺效應、特異質反應等。
1.副作用:是指藥物在治療劑量時出現的與治療目的無關的作用。例如,使用阿托品治療胃腸痙攣時,可能會出現口乾、心悸、視力模糊等副作用。這是由於藥物作用的選擇性低,作用範圍廣,當某一效應被用作治療目的時,其他效應就成了副作用。副作用一般較輕微,且是可以預知的,多數情況下可以自行恢復。
2.毒性反應:是指藥物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,藥物在體內蓄積過多而引起的嚴重不良反應。毒性反應可分為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。急性毒性多在用藥後短期內出現,表現為惡心、嘔吐、昏迷、驚厥等嚴重症狀;慢性毒性則是長期用藥後逐漸發生的,如長期服用某些抗生素可能會導致肝腎功能損害。
3.變態反應:也稱為過敏反應,是機體受藥物刺激後發生的異常免疫反應。變態反應的發生與藥物的劑量無關,即使是極小劑量也可能引起嚴重的過敏反應。常見的表現有皮疹、瘙癢、呼吸困難、過敏性休克等。不同個體對藥物的過敏反應表現可能不同,且具有不可預測性。
4.後遺效應:是指停藥後血藥濃度已降至閾濃度以下時殘存的藥理效應。例如,服用巴比妥類催眠藥後,次晨可能會出現頭暈、困倦、乏力等後遺效應。後遺效應的持續時間長短不一,可能會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。
5.特異質反應:是少數特異體質患者對某些藥物反應特別敏感,反應性質也可能與常人不同,但與藥物固有的藥理作用基本一致。例如,某些患者在使用肌松藥琥珀膽鹼時,會出現呼吸肌麻痹等嚴重反應,這是由於患者體內缺乏相應的代謝酶所致。
在使用藥物時,應詳細告知醫生自己的病史、過敏史等信息,以便醫生合理選藥。用藥過程中若出現不適,應及時告知醫生,以便調整治療方案。